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曾惠君、台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陳國鎮、林玉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5號 原 告 曾惠君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台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鎮 訴訟代理人 凃銘偉 被 告 林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 民國109年11月27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7月7日裁定命在109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8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