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李建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璽朵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安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