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60號
- 聲 請 人
- 想上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蕊如
- 相 對 人
- 硬底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薰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零九年度司促字第一○三六○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零九年六月四日所為裁定(終局處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登記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並非本院轄區,本院於109年6月4日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且於6月12日送達。嗣聲請人於6月19日具狀聲明異議,併提出相對人營業址位於本院轄區內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且異議有理由,故本院應另為適當之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