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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異議人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胡琬英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9年6月18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9年7月9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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