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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發支付命令,蓋分公司雖於訴訟上享有當事人能力,惟其實質上仍屬總公司之分支機構,查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業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廢止登記,其存續期間之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應歸屬於總公司,本件自應以總公司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為債務人,然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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