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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郭程元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程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仁達業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死亡,惟該公司另有董事郭程元,依上開規定得為公司負責人,故本件以郭程元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734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3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57344、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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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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