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8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87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 理 人 吳妙壽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游立楷
- 鍾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6572元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