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立楷
鍾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6572元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