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游家豪、富懿投資有限公司、楊大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9號 聲 請 人 游家豪 相 對 人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日終局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司促字第一二三七九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九 年七月二日所為駁回裁定(終局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清償新臺幣600,000元借款為由,聲 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提出之契約書記載借貸期間尚未屆至,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以聲請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嗣聲請人於異議期間內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已於109 年2月28日與相對人合意終止借貸契約,相對人應負清償責 任,併提出協議書影本為證。因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且異議有理由,故本院就此部分應另為適當之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