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易修、富懿投資有限公司、楊大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易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提出債權本金新臺幣參拾萬元之借貸契約書載明借貸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計三年」,清償期日尚未屆至,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本筆借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債權人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