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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金城菈娃.雅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金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菈娃.雅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14237元自民國109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25日止年息4.24%001新臺幣514237元自民國109年05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02月25日止年息5.088%001新臺幣514237元自民國110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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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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