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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天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隆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騰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烈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請求租金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惟依其提出之對帳單及發票,債權人應為天濠物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債權人請求該筆款項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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