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謝宗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宗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 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