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廖年毓
- 原告中國輸出入銀行法人、鄒昌儒
- 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年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參拾伍萬玖仟零伍拾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輸出入銀行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鄒昌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年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參拾伍萬玖仟零伍拾壹參角壹分,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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