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潘代鼎、謝雅琪(原名:謝雙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雅琪(原名謝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