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許嘉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柯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