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玉廷
- 被告王清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清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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