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葉紹明、高孟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孟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