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金桃園科技有限公司、凌美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桃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美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管光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光中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