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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金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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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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