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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憲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貳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80,000元    民國103年1月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2,125,000元   民國103年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1,810,000元    民國103年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2,352,000元    民國103年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1,635,000元    民國103年3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6 4,224,000元    民國103年3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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