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涂元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鯨準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並清算完結,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