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盧亮瑄(原名:盧美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亮瑄(原名盧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