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昱豪、張雅筑、黃建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昱豪 張雅筑 黃建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4143元自民國109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1.15001新臺幣314143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06日止年息百分之0.9001新臺幣314143元自民國109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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