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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昱豪

張雅筑

黃建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4143元自民國109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1.15001新臺幣314143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06日止年息百分之0.9001新臺幣314143元自民國109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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