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志亮、何宜庭、蕭咏唐(原名蕭志強)(原名:蕭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何宜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咏唐(原名蕭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