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尚晏
- 被告朱哲霈、朱金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柒拾壹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尚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哲霈 朱金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5371元自民國108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1.15%001新臺幣95371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21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95371元自民國109年0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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