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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ㄧ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鍾光明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
    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
    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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