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朱峰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峰慶 許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零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一、緣債務人朱峰慶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中第十一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