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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逸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騰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09年7月28日聲請狀所附證物關於發票號碼PS00000000之債權金額與請款單不符。若債權金額依請款單新臺幣61,020元,請具狀陳明,並補正請求原因事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債權金額依發票號碼PS00000000新臺幣53,220元,請更正聲請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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