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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仁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黃仁義已於民國102年3月8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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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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