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陳志青、朱明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志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參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