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李映萱、劉馨儀(原名:劉宗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李映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馨儀(原名劉宗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