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楊凱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凱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13,051元 自民國109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97 2 新臺幣1,273元 自民國109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