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進添已死亡,請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選亦可聲請選任律師擔任,惟所需酬金應由聲請人墊付)。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