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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進添已死亡,請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選亦可聲請選任律師擔任,惟所需酬金應由聲請人墊付)。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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