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玲、郭志偉、石玉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郭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