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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古海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海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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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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