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林錦興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香港商工研謹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舒涵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許光輝
一、債務人香港商工研謹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香港商工研謹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光輝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