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陳家昱、謝佳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佳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