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洪天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天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