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田天明、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吳易蓉、楊翼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易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翼聰 一、債務人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翼聰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