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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安妮的收藏精品屋
法定代理人
蔡耀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耀華

蔡景明

一、債務人安妮的收藏精品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安妮的收藏精品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耀華、蔡景明連帶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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