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林清棠、韓詮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詮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緣債務人於2018年09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2019年07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655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