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許基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基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566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9196元自民國109年08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