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06號
- 聲請人
-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潔瑩
- 相對人
- 顏杰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及鼎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鼎煬公司)積欠貨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係鼎煬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依聲請人提出銷貨憑單所記載客戶名稱亦為鼎煬公司,顯見鼎煬公司始為契約相對人而負有清償貨款義務,聲請人請求擔任鼎煬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對人清償貨款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