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聲請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相對人
顏杰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及鼎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鼎煬公司)積欠貨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係鼎煬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依聲請人提出銷貨憑單所記載客戶名稱亦為鼎煬公司,顯見鼎煬公司始為契約相對人而負有清償貨款義務,聲請人請求擔任鼎煬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對人清償貨款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