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張弘力、謝中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張弘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伍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