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玲、謝孝晴、鄭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素玲(即董憲武之繼承人) 董佳艷(即董憲武之繼承人) 董家圻(即董憲武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憲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董憲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