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陳家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政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