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楊玓、尚瑤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尚瑤璋 唐鑑英 唐書婷 一、債務人尚瑤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尚瑤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參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尚瑤璋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尚瑤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唐鑑英、唐書婷給付之。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