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楊思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思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220元 民國109年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 002 6,942元 民國109年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