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張銘聰、湯晴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晴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