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吳貴妹、李聿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聿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